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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第22881074号“纯甄”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一、基本案情
第22881074号“纯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金华市雅轩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核,于2017年11月7日获准通过初审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4类“无纺布;滤气呢;玻璃布”等商品上。2018年2月27日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817643、12228039号“纯甄”核定使用于第29类“黄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等商品上已在全国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也相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其注册或使用足以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完全不同,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
二、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 “纯甄”指定使用于第24类 "无纺布:滤气呢:玻璃布"等商品上,申请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17643,12228039号"纯甄”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黄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相同,但是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等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据此,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申请提供的产品照片及媒体报道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 “无纺布;滤气呢;玻璃布”等商品上在先使用"纯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 因此商评委对申请人理由不予支持。申请人另称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复制模仿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対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证据不足。因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881074号“纯甄”商标准予注册。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商标“纯甄”指定使用于第24类 "无纺布;滤气呢;玻璃布"等商品上,与申请人商标第29类“黄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等商品类别不同产品不同,区分度明显,所以并不符合事实。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的保护。但该案中申请人只是臆想被申请人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意图,并无直接证据,且并未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任何权益。因此我局决定“纯甄”商标准予注册。
争议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