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一年的驳回案件中,不知道小伙伴们有没有发现这么一个问题,以前县级以下名称只要不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的特定地名,没有在先权力障碍的情况下,都是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下来的,但是从去年开始出现了很多县级以下地名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均被驳回的案例。
比如说像:这样滴---
这样滴---
还有这样滴---
《商标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那么是否说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或者作为商标组成部分就能注册下来呢?通过对往年商标审查情况分析可知,将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只要没有在先权力障碍的,是可以考虑申请注册的哦;
比如像:这样滴---
这样滴---
还有这样滴---
但是重点来啦。。。小编发现近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于县级以下地名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比例比往年要高出很多哈,且驳回的没有规律可言,对于此种情况,小编也很懵圈,有一种:停杯投箸不能食,拔剑四顾心茫然的赶脚哈,这到底该不该注册呢???(此处飘出一万个问号)。在商标的判断上可谓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哈!
那么对于县级以下地名到底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呢,小编根据近期驳回的案例总结出了以下几点:
第一: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基于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基本考量,商标审查过程中对含地名的商标注册申请均予以严格审查;(记住从严审查!!!)
第二:县级以下地名(只要不涉及到景区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可以进行争取,尤其是服务类别(当然产品类别驳回的比例要比服务类别高,主要看喵老师的个人判断);
第三:如果商标中地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的,县级以下地名也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第四:即使含地名的商标获得注册,他人仍享有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的权利(所以能不用地名咱还是不要用地名了,要不到时维权也会挠头的)。
第五:如果该地名隐含了某种其他含义或者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无论该地名是乡镇地名还是仅仅为一个特地地点名称,也不能被核准注册。
哎呀妈呀一不小心又说多了。。。。
今日法律条款分享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商标继续有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的法律后果:一是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二是将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